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将按本合同意外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根据《标准》规定,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可选部分
猝死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猝死,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猝死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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